井下
礦用隔爆兼本質安全型液位控制器正常運行和故障狀態下都有可能出現電火花、電弧、熱表面和灼熱顆粒等,它們都具有一定的能量,可能成為點燃礦井瓦斯、煤塵的點火源和熱源。因此煤礦井下使用的電氣設備必須是防爆型的,以防止瓦斯、煤塵爆炸事故的發生。如果電氣設備失爆,設備內部發生爆炸的火焰會傳到殼外,并且與井下可燃,可爆性混合氣體直接接觸,會引起礦井火災及瓦斯或煤塵爆炸造成重大惡性事故。
煤礦井下使用的各種類型的隔爆電氣(含防爆小型電器)都必須符合我國標準,爆炸性環境用防爆電氣設備的有關規定,凡是不符合以下規定的一律判為失爆:礦用電氣設備的隔爆外殼失去了耐爆性或隔爆性 。
防爆電氣設備(含小型防爆電氣)的外殼應無嚴重變形和銹蝕、裂紋、孔及砂眼等缺陷;凹凸超過了規定5毫米及有開焊的;外殼厚度低于原設計85%以下的;未取得防爆設備檢查合格證的單位,對外殼進行切割、焊補者;使用未經防爆部門指定檢驗單位發證的工廠所生產的防爆零部件者:(指易失爆關鍵件), 外殼大修后無承修單位出產銘牌者,隔爆外殼內不經批準隨便增加元件或部件,使外殼燒穿而失爆。
防爆結合面的緊固螺栓:同一部位、同一規格且完整齊全。使用的彈簧墊圈與螺栓相同規格,緊固程度以壓平為合格,若發現質量不好、彈簧墊圈斷裂或失去彈性,同一防爆面使用的螺栓規格不一致即判為失爆。
靜止式轉蓋、插蓋式防爆面的光潔度不高于0.3um,操作桿或轉軸的粗糙度高于3.2um否則失爆,軸的隔爆面低于1.6um為失爆。